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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7-10 16:19:11 来源:本站原创

关于开展2025-2026年决策咨询成果统计认定工作的通知

关于开展2025-2026年决策咨询成果

统计认定工作的通知

 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河北大学决策咨询成果认定标准(试行)》相关规定,现开展2025-2026决策咨询成果统计认定工作,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成果时间范围

本次统计认定范围为2025年1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决策咨询成果。通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提报的成果(如通过中宣部舆情信息直报系统报送并采用的成果)和已备案成果本次不需要备案。

二、工作安排

7月14日17:00前,请将《河北大学决策咨询成果备案表》(见附件1)电子版和相关佐证材料线下报送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(五四路校区主楼1119室;联系人:黄亦鹏;联系电话:5079485)。如材料或有关信息涉密,须根据相关保密要求脱密后再行提供,否则不予认定。

三、成果认定要求与成果等级

(一)认定决策咨询成果提供领导批示件或公文形式的采用(采纳)证明等足以证明该成果被批示或采纳的材料。

(二)采用(采纳)证明的标题一般为“采用(采纳)证明”或“关于××的采用(采纳)证明”;正文一般应包括报告题目、作者信息、采用(采纳)情况、批示领导姓名与职务职级(如涉密,表述应遵循有关保密要求)等信息。

(三)采用(采纳)证明的受文单位一般为“河北大学”或校内具体单位,受文个人一般为具体的报告提交人或执笔人。成果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河北大学;以课题组名义报送的,须注明课题组成员姓名。证明的落款应包括出具证明的单位署名、日期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,并加盖公章。证明的落款和盖章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厅局级。

(四)决策咨询成果的时间依据领导批示笺中注明的时间认定;无法提供领导批示笺的,以采用(采纳)证明正文中说明的时间为准;采用(采纳)证明正文中未说明时间的,以采纳证明落款时间为准;若成果被多次批示(采用或采纳),以获得最高等级批示(采用或采纳)的时间为准。

(五)同一决策咨询成果同时被批示、刊载或采用(采纳)的,就高认定,不重复计算;被同一期内参采用且主题相近或主体内容相同的成果,视为同一成果。

(六)其他成果认定要求和成果等级分类详见《河北大学决策咨询成果认定标准(试行)》(见附件2)。

 

附件:1.河北大学决策咨询成果备案表.xlsx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河北大学决策咨询成果认定标准(试行).docx


 

 

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    

2026年7月10日